2006年6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在校学生强索财物行为的法律透视
管波

  当前,在学校周边针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侵财型犯罪时有发生,其干扰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该类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相关部门已经运用刑法的手段进行打击和调整。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定性不大统一,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进行分析和总结,努力做到对该类犯罪正确地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教育、挽救和预防的功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异同
  由于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这一“大口袋罪”而保留的一个“小口袋罪”,从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行为特征,其与抢劫罪之间在行为表现上存在某种竞合之处。具体而言,两者的异同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则完全区别于抢劫犯罪,其往往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
  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
  从犯罪地点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除被害人外,其他在场人人身一般未被施予暴力或暴力威胁。抢劫侵害的客体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

  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判案标准
  从理论上讲,“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者要作完全区分界定并非是件易事。目前,基本概念的不清晰和标准的不统一,加至该类取财行为本身往往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客体现象,就会导致实践中对同一事实的法律认定偏差很大,进而影响到刑罚的适用。我们认为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侵财型犯罪的定性分析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主观动机。要区分这两种犯罪,首先要看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若被告人是纯粹为了追求财物的取得,那么毫无疑问认定为抢劫。若是为了追求心理刺激,取得财物并不是其行为的终极追求目标,只是行为人的次要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犯罪对象。在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侵财型犯罪中,如要以寻衅滋事罪来认定,则最起码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从其行为特征对其流氓属性作出合理判断,否则,应认定为以取财为主要目的,一旦符合“两个当场”的要求,就以抢劫罪认定。
  3、犯罪手段。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也就是说须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从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暴力手段及程度没有特殊的要求。
  4、犯罪场所。如果在学校周围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力量优势,拉帮结派、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无事生非,向学生索要小额财物或钱款的,则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理。
  5、行为主体。对于行为人是在校生或刚从学校毕业或辍学的人在学校周围针对在校生所实施的侵财型犯罪,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大欺小的主观恶性比较明显,对其一般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较为适宜。

  具体案例的分析
  下面我们尝试着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探讨,来强化对针对学生而实施的侵财型行为的具体把握。
  【具体案情】某日下午,小徐来到杭州某中学找同学玩时,听小阮说看小李不顺眼,便决定去教训小李。当晚12时许,小徐、小阮纠集其他学生,到小李所在的2501寝室,将小李叫到外面走廊上,对其拳打脚踢后离开。小徐还觉得不过瘾,就携铁棒又伙同小阮等人再次去找小李,小李讨饶。当小徐、小阮准备离开时,碰到正从外面回寝室的小沈,小沈听说后即向小李要钱,小李先拿出5元,小沈嫌少,小李最后拿出10元。各被告人觉得钱不够,再次进入2501寝室,将被害人小张叫到走廊上,以“小李已被打”相威胁,向张索要钱财,当张说无钱后,又强迫他从同学处借来10元;尔后,小徐等5人踢门进入其他3个寝室,强行取得30元钱。
  【评析意见】被告人小徐、小阮一开始因看被害人小李不顺眼而无故殴打小李,这时各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后因小沈的参与,提出了要钱,向该两人要了以后,还提出向其他同学要。他们对作案对象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同学与他们平时的关系,而且他们在进入寝室后索要的只是他们所定的10元等少量财物。因此,虽然本案从表面上看,暴力行为与当场占有财物并存,但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显然不同于我们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抢劫行为。因而,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